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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靠~~~这样都能判死缓,还要什么狗屁法院

两恶徒轮奸女高中生后杀人抛尸 主犯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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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07日08:3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备受关注的安顺女高中生遇害案日前有了终审结果,该案中的两名主犯一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人被判无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崔英杰、宋某(未成年人)共谋抢劫,当晚10时许,二人在安顺市云马厂持刀威逼抢得某中学高中女学生王某的现金15元,并将王挟持到云马厂附近的一座山上,二人将其轮奸。尔后,两人又将王挟持到王租住的宿舍内, 又抢走现金40元。二被告人怕罪行暴露,决定杀人灭口,遂将王某带到附近的蜜蜂水库,途中,崔、宋二人又再次对王实施轮奸。到了蜜蜂水库,二人用船载着王到了水库深处,崔跳入水中,让宋推王下船,欲将王淹死。因水冰冷,崔最后爬上了船。随后,二人将王的外衣脱下,捆住王后将其推下水,因王会游泳而未果。二人将王哄骗上船后,即持石头朝王的头部乱砸,致王死亡后抛尸于水库中。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英杰、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崔英杰的认罪态度较好,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认罪态度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今年6月16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罪并罚,依法判处崔英杰死刑,判处宋某无期徒刑。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经过审理后,省高院认为,两上诉人均系主犯,应予以严惩,但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从轻处罚,据此,省高院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崔英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上诉人宋某无期徒刑。作者:徐荣锋

文章链接 http://news.sina.com.cn/s/2005-12-07/08307642271s.shtml

象这样未成年的家伙,照样应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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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争取成为强势群体,要么夹着尾巴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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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是依“法”办事,只要你有办法就好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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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rsoft 于 2005-12-9 09:42 PM 发表
我算是个准法律工作者:)

死缓是对虽然该判死刑,但是不至于需要立即执行的一种刑罚,两年中罪犯只要不发生故意犯罪,就会转成无期,无期执行了15年后,表现好,就有可能假释。

大概就是这个意思,记得不是 ...


……就会转成无期,无期好象是在五年内就可转成20年,然后表现好再减刑,然后提前释放,就这样


这不是黑,是黑的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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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怎么不去搞日本的女孩子,这种人都是汉奸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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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把那两个混蛋关进极中营 请他们洗毒气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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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一枪崩了他们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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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这种禽兽不如毫无人性的认个错都能减刑,3、5年重出江湖恐怕没有什么不可能,“态度”再好一点,再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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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我只知道只要有命在,肯定能重头来过的,说不定那两个人过个几年就能出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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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法律 我子能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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