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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2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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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恋爱法
恋爱
,
网络
网络恋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论坛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论坛恋爱秩序,促进网络恋爱广泛、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发生在竹山论坛内男女坛民之间的恋爱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恋爱活动应当遵守网络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网络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恋爱权利,是指恋爱人爱与被爱的权利。恋爱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法所称恋爱责任,是指恋爱人在恋爱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等。
第五条 恋爱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恋爱,并应当在恋爱时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恋爱责任。
第六条 无恋爱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恋爱行为能力人恋爱的,属于早恋,其恋爱无效。
16周岁以下公民不具有恋爱行为能力,不得参与恋爱活动,以论坛注册身份证为准。
第七条 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爱情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
第八条 被爱人不得以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恋爱事由为抗辩事由,对抗被爱人。但是,求爱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恋爱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求爱人求爱的行为。
第九条 恋爱双方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恋爱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进行,恋爱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二章 求 爱
第十条 求爱是求爱人向被爱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人给予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求爱许可时必须表示事项:“我爱你”。求爱未表示前款规定事项的,求爱无效。
第十二条 求爱时表示“如何爱上你的”、“爱你多久了”、“爱你有多深”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求爱上未表示“如何爱上你的”,为一见钟情。求爱上未表示“爱你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求爱上未表示“爱你有多深”,则月亮代表他(她)的心。
第十三条 求爱时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具有求爱上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求爱人求爱许可后,即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恋爱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求爱人对被爱人的求爱权利,由爱意产生日起9年9个月零9天;
(二)求爱人对被爱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求爱起4年4个月零4天;
(三)求爱人对被爱人的再追索权,自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起1年1个月零1天。
本法所称追索权是指求爱人对被爱人以各种方式再次求爱的行为。
第十六条 求爱人的求爱日由求爱人依法确定。
第三章 转 让
第十七条 恋爱人可以将恋爱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恋爱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被爱人曾表示过“不得转让”的,则恋情不得单方私自转让。
第十八条 恋爱权利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签约并通过QQ或其他形式书面告知被爱人。
第四章 接受求爱
第十九条 接受求爱是指被爱人在求爱人作出求爱后,承诺给予对方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条 被爱人应当在求爱人求爱之日起3日内接受求爱或者拒绝求爱,若超过法定时间无所表示的,则视为接受求爱。
第二十一条 被爱人接受求爱的,不得有附加条件。接受求爱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求爱。
第二十二条 被爱人拒绝求爱的,应当向求爱人表明拒绝理由。但求爱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直至对方结婚为止。
第五章 失 恋
第二十三条 失恋是失去所爱恋的人的爱情,或者自己所爱的人不再爱自己。
第二十四条 恋爱人在失恋后,可以依法作出如下行为:
1、在自己房间里,把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晚,适合轻度失恋;
2、把头发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适合中度失恋;
3、在瑟瑟的北风中,对着长城抱头痛苦,适合中度失恋;
4、拿一块黑布把眼睛蒙上,从湘江或长江大桥上跳下去——“才饮长沙水,就成武昌鱼”,适合严重失恋。
5、把麻绳的一头套在高高的树上,一头套在颈项上,以给晨练的人们带来个小的惊喜,适合严重失恋。
对于因失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本法规定对首先提出分手方给相应处罚。但恋爱双方提前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涉外恋爱
第二十五条 本法所称涉外恋爱,是指竹山论坛坛民主动与缔结友情论坛及其他论坛坛民或缔结友情论坛和其他论坛坛民主动与竹山论坛坛民发生的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竹山论坛缔结友情论坛或者其他论坛所订恋爱法律与本法有相矛盾的,适用网络恋爱公共条约的规定。但竹山论坛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与竹山论坛缔结友好论坛或者其他论坛的没有规定的,适用网络恋爱公共条约,并按国际惯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适用行为发生所在论坛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恋爱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欺诈恋爱,骗取财物的;
(二)恶意转让爱情的;
(三)冒用他人恋爱,骗取爱情、财物的;
第二十九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论坛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给恋爱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以致坛民因此退出本论坛或引起网络纠纷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恋爱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竹山论坛恋爱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报竹山论坛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法由竹山论坛恋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05年2月14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钻石眼泪 于 2006-2-22 12:18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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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2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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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靖哥哥
于 2006-2-22 12:18 PM 发表
哈哈支持!!!
顶上.lz给个地址先.
- 竹山论坛 (
http://bbs.zhushan.cn/index.asp)
-- 『情感频道』 (
http://bbs.zhushan.cn/list.asp?boardid=17)
---- 〈竹山论坛网络恋爱法〉-最新颁布 (
http://bbs.zhushan.cn/dispbbs.asp?boardid=17&id=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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