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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一则:银行出错,客户有罪吗?--评许霆案

银行出错,客户有罪吗?--评许霆案
无论各行各业,都有出错的时候,出了错,造了损失,当然得自己负责任,这个简单的道理怎么到了银行就变了?在银行职业的嘴巴里有个口头禅:银行是不会出错的、银行的电脑是 不会出错的、提款机是不会出错的。可是百姓们一不小心,就会从提款机里取出假钞来,会发现存在银行里的钱变少了,当你跟他们较真要提出监控录相来看的时候,往往这录相监控 也正好坏了,看不见。所以银行也会出错的,只是银行的面子大,它出了错还不认错而已。
许霆的案子有点特别,绝大多数的时候银行出错往往导致客户的利益受损失,所以这时候银行就乐得将错就错了,这时候录相也会坏,证据也找不到,活该你破财,这一回银行出了大 错,弄得自己出血了,于是啥都有了,没费多少事就能把占了便宜的人给找回来,甚至能让警察在全国通辑他。把他给抓回来。
对于许霆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类比一下相似的情形,看看他是不是犯罪了:我到银行取一千元钱,职员却扔给我一万元,我给拿走了,这是我犯罪了吗?你白给我钱,我拿走不是天经 地义吗?当然,你事后找到我,说明是你错误地付了我款,要求拿回多余的钱,并向我到谦,这事好商量。当然你也可以指责我革命觉悟不高,占了不该占的便宜。当然,也可以到法 庭起诉要求我退回多拿的钱。总之,这是个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
再类比一下:我到提款机上取五千元钱,结果机器只吐出五百元钱,我再取五千,又只吐出五百,而我的卡上却一分不差地被扣去一万,请问,这是否该认为是金融机构抢劫客户了? 这是否是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说老实话,事实上往往是当你找到金融机构理论的时候,他们会不认帐,他们的监控录像也会恰好坏掉了。--正符合抢劫的性质。合法地抢走了我的 九千元存款。银行出了错,导致客户受损失了活该,导致银行自己受损失了就是客户犯罪,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所以说,许霆无罪。许霆到取款机前提款,是银行的客户,银行犯了错误,多付了钱,不是许霆的责任,是银行的责任,银行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当由银行自己负责,怎么能由客户来负 责呢?更不能把客户打成罪犯,人家按照正常手续取款,再怎么牵强附会也扯不到犯罪行为呀。
有种说法是许霆取一次钱不算犯罪,取十七次就肯定是犯罪了。这话大错特错,取十七次钱,是银行犯了十七次错,取的次数越多,银行犯的错越大,许霆取一百次也构不成犯罪。事 实上银行方面得到了维护取款机公司的赔款,这证明了一个道理:犯错的应当为损失负责,取款机的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维护取款机的来负责。而不是由客户负责。银行一方面得到了 维护取款机单位的赔偿,同时却向许霆追索多付的钱款,这才是真正的不当得利。
具体到许霆的案件处理,银行最多也就是到法庭上拿出证据证明多付了款,要求许霆交回不当得利,(注意:这个官司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同时,银行应该为自己失误导致的 后果向许霆道歉。如果银行真的是把客户当作上帝,则应该宣布放弃追索这笔钱。或者将它作为对许霆发现银行错误的奖励: 如果不是许霆及时地一次性大量提空了取款机,可能银行还不会这么快就发现了错误,会有更多的损失--比如有一百个人每人多提了一万,你要花更多的财力去追索这些钱款。甚至 为打官司所花的费用将远超过追回的钱款数额。
也许这笔钱就应该属于许霆:银行的取款机是不会出错的,它吐出那么多的钱必有它的道理。
现在许霆案已经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显然把许霆打成盗窃或抢劫已经无法成立了,但一些人还不死心,总觉得许霆是犯了罪,不判他几年就不解恨,他们还在搜肠刮肚罗织罪名。这 反映了银行方面当惯了老大,自己犯了错还想把责任推给别人,根本就是对客户的不尊重,更别谈把客户当作上帝了。许霆不仅应当无罪释放,而且应该就银行对自己的精神损害、名 誉损害及银行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民事赔偿。并向公安机关索取国家赔偿!!!

许霆案:检控方的责任值得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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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24日 05:0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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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检方去“了解”一下银行内部有无失职,这对于许霆案而言,是一个好的信号。它或许意味着,检方终于认识到就此事件而言,该落入调查视野的并非独有许霆一人。

  魔鬼都在细节中。在法庭上,细节决定罪与罚。于公众舆论上持续发热的许霆涉嫌盗窃一案,本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新闻媒体追踪之下,争议早已超出了许霆的罪与非罪,银行、维护商的过错与责任被网友反复提出。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就公开对记者称,“将让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一下银行内部是否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广州日报》1月22日)

  之所以要调查银行在此事件中有无失职,除了要“体现法律的公平”,更重要的理由在于,银行本来就是这起“ATM系统出错致储户恶意取款”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只是,作为当事方的广州商业银行在这起事件中刻意保持低调,因而舆论的焦点一直集于“公诉机关诉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上了。

  

  在这起公诉案件中,与许霆并列为诉讼两造的,并非广州商业银行,而是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犯罪通常被看作是“一个人对抗整个国家”的行动,因此,必须由国家———而不是由具体的被害人———来检控罪犯,打击违法,追寻正义。换言之,是检察机关———而不是银行———认为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提交法院审判。还是检察机关认为许霆的犯罪行为应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才提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某个区法院———来审判。

  在理论上,公诉权只是诉讼的发动者,而非决定者。所以,许霆被处以无期徒刑的判决一出,作为决定者的法院遭受质疑,却几乎没有看到对检控方的追问。留意过国际新闻的读者都会有这样的印象,在西方国家,直接面对舆论的公职人员多为检察官而非法官。

  法官应独立于舆论依法裁判,这是司法自有的意涵所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虽然也是对检察官的要求,但当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被公众质疑时,就应该公开说明其检控或不检控的法律依据何在。张检察长公开指示广州检方去“了解”一下银行内部有无失职,这对于“ATM系统出错致储户恶意取款”而言,是一个好的信号。它或许意味着,检方终于认识到就此事件而言,该落入调查视野的并非独有许霆一人。

  确切地说,在“ATM系统出错致储户恶意取款”事件中有三个关键的当事人:ATM维护商、银行、许霆。设备维护商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银行与许霆之间也是合同关系。维护商与许霆之间本没有关系,因维护商维护不当致ATM故障,才使许霆“恶意取款”成功。其结果是,维护商广电运通公司向广州商业银行作了全额赔付。许霆在逃亡途中曾表示愿意归还恶意取走的款项却被银行方面拒绝。(《新快报》2007年12月25日)显然,银行方面用民事途径解决了它与设备维护商之间的纠纷,却又希望借助于刑事司法途径来解决它与储户之间一个虚无的“纠纷”———广州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坚称“我们银行在此事件中并无损失。”对于许霆,银行的态度则是:侦控机关既已介入,就由国家处理好了。

  这是一个奇特的“犯罪”———被害人(银行)说自己没有损失,有过错的第三人(设备维护商)已经承担民事责任则无意向侵权人(许霆)追偿,侵权人却不得不背负一个“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难道这是一个无被害人的犯罪?

  许霆案重审之前,也许这些细节都应由检方来重新予以细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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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们应该控告的是那些检控2方的人员  他们没有法律的基本遵守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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