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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党费“泡妞”凸显“灯下黑”现象

博得女友芳心,中央民族大学一组织科长竟然以组织学习班等名义,挪用党费近28万元,被海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京华时报》11月27日报道)

  这样的事,听着实在匪夷所思。交第一个女友“砸”出了六七万,人家对他“没感觉”,最终打了水漂后,又继续“照方吃药”,挪用党费追下一个……。政治素质不用说了,从所作所为来看,其为人之道、生活态度都很成问题。这样的人,平时言行举止中能没有表现?怎么竟会成为党委核心的组工干部?此外,党费在党员的心目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党费的管理有没有一定之规?我想谁也不难回答。可是神圣的党费,竟这么容易地被挪用,暴露出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

  依照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GCD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薄归档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但是看看此案,“健全的财务制度”,居然让人轻而易举地挪用近28万元,且从2003年9月至2005年3月,长达一年半的时间才被发现;党费管理“接受审议监督”、“必须集体讨论”,在这位组织科长面前,一个子虚乌有的“组织学习班”,即可轻松挪作私用。其一个人,几乎就是“组织部门”的化身。事情闹大了,当事人得以领刑。但是,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难道不该为如此明显的失职而承担责任吗?

  其实,有过机关经历的人,多有这样的体会,不少要求基层执行的制度,在机关反而贯彻最不力;要求下属做到的事,上级反而少人做到,有人形象地把这种现象称为“灯下黑”。组织科长挪用党费追女友,为这种“灯下黑”做出了生动注脚,亟需引起党政机关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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